5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新增14个试点城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5月6日至5月19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地址:dybzszqyj@nhsa.gov.cn 寄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收,邮编:100830。请信函左下角注明“长期护理保险”字样。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6日
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节选整理不闹到)
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现就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节选整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二、基本政策(节选整理)
(四)参保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包括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五)资金筹集。
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
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失能老年人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整合衔接。
三、管理服务(节选整理)
(七)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引入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
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合同中约定。
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创新技术应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组织实施(节选整理)
(十)扩大试点范围。
原则上每省1个试点城市,以地级及以上城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明确的试点城市和重点联系省份继续作为国家试点开展工作,其中重点联系省份不再新增试点城市。其他省份每省新增1个符合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
新增试点城市(名单如下)应按照本意见制定地方试点文件,并于2020年X月前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申报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开展试点。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城市要成立试点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新增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省医保局批准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后,按时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地区,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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