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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PPP模式失败案例之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

时间:2016-01-29 11:49    点击:

2003年,汇津公司为了长春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诉,与长春市人民政府对薄公堂。2014年汇津公司败诉。

 

 

 
项目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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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合作
 

1999年,长春市人民政府对该市污水处理项目进行招商;

 

2000年,香港汇津中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投资3200万美元,建成了当时长春市第一家污水处理厂,成为国内首个外商直接投资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2000年7月1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长春汇津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长春市政府授权排水公司与汇津公司订立合作合同,从事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项目,由排水公司向长春汇津公司供应污水,由长春汇津公司进行处理,长春市政府责成长春市自来水公司向用水户收取污水处理费,然后由自来水公司将收到的污水处理费上缴长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排水公司,最后由排水公司向长春汇津公司支付污水处理费。污水厂在2000年投产后一直运行良好。

 

2
 
起争议

 

2002年起,长春市排水公司开始拖欠污水处理费;

 

2003年3月开始,排水公司完全停止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

 

2003年2月28日,长春市政府以“长府发【2003】4号决定”废止《专营办法》:长春市政府认为,《专营办法》违反了国务院有关“固定回报”的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经市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废止。《专营办法》废止后,排水公司停止了向合作企业支付任何污水处理费。

 

截至2003年10月底,累计拖欠合作企业污水处理费约9700万元人民币。此后,长春汇津和汇津公司多次与市政府和排水公司交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污水处理费,但均未得到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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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失败

 

2003年8月,汇津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1月8日,汇津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列举了《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大量关于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以此来说明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属于固定回报项目,属于国务院国办发(2002)43号文件规定的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的项目。汇津公司败诉。

 

2005年8月,轰动一时的长春汇津污水处理项目经过近两年的法律纠纷,最终以长春市政府回购而结束。据悉,回购金额为2.8亿人民币,长春市政府将分三次支付。

 

就行政系统而言,本案发生的背景并没有显示政府政策或文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只是加大了政策执行力度且要求妥善处理,而该项目就发生在上级政策的有效范围内,因此承认项目废除有效其暗含结论是上一届政府的相关行为违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涉嫌监管不力。

 
政策背景
 
 

本案是2002年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的政策背景之下发生的。

 
目前政策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和《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PPP模式的推广和实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同时,财政部还公布了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供各地进行参考和借鉴。

 

财政部在2014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提出“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和运营。”这是中国官方首次提出PPP概念。之后财政部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具体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事项。

 

2014年9月,安徽和福建省政府基于财政部财金[2014]76号发布了地方版的PPP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11月以来,河南、江苏、河北、山东、湖南和四川等省份也相继出台了推广PPP模式政策文件。

 

结语

由于目前国家PPP系统的规则体系刚开始建立,其无法涵盖PPP运作的每一个方面,这也使实际操作中产生很多矛盾与困惑。一个PPP项目涉及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投融资、项目管理、工程技术等方方面面,项目中的合同结构安排、投融资模式选择、价格和回报机制、风险处理、监管安排等重要方面皆与项目本身建设条件禀赋、工程方案和工艺技术路线、投资构成、项目运行方案等工程或技术问题错综复杂,没有更细致的规范,遇到的问题将会更多。